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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暂行办法

日期:2026-06-16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指新建、扩建、改建等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所称修缮维修工程,指为保持现有建筑物、设施使用功能而进行的维护、修复、改造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采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并负责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委托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工程项目成本或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装饰装修、修缮改造、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学校投资建设的基建、修缮工程的预算、结算,以及与工程相关的经济合同、招投标活动均属本审计范围。

第八条 学校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预算金额,实行分类审计:

(一)基本建设工程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在招投标基础上进行全过程审计;

(二)修缮维修工程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会同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程序合规性审查;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突发、抢修项目除外),须在竞争性磋商基础上报审计处预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在招投标基础上进行审计。

第三章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内容

预算审计内容

(一)审查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合理;

(二)审查预算编制的工程量及预算金额是否准确可靠。

修缮维修工程因不具备完整施工图纸的,应审查工程量说明及现场签证的合理性。

工程招标审计内容

(一)审查基建、修缮工程开展招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

(二)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报价方法(含工程量清单)、评标方法、付款方式、结算办法等条款进行审查;

(三)监督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招标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 工程合同审计内容

(一)审查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重点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原则、结算方式等经济条款进行审查;

(二)审查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校领导批准的考察报告结果一致。

第十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项目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工程项目结算的工程量、价格等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四)工程项目结算结果是否完整、准确。

修缮维修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附现场影像资料。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 基建、修缮工程预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依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对报送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建议预算最高控制额并书面送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审计程序

(一)招标管理办公室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定的招标文件文本及附件等资料提交审计处;

(二)审计处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招标管理办公室在正式开标前通知审计处,由审计处对招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 基建、修缮工程合同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将拟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处;

(二)审计处依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对拟定合同文本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 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经财务处对送审项目的立项及预算进行审查确认,并加盖财务审核章后,送审计处审计;

(二)审计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组织相关各方会审定案,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五章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资料报送

第十 工程主管部门应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报送预结算资料,并负责审计处同施工方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第十 进行基建、修缮工程预算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校领导批准的工程立项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或工程量说明;

(三)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书。

第十 进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审计时,招标管理办公室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文本;

(二)拟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等其他资料。

二十 进行基建、修缮工程合同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校领导批准的工程立项依据;

(二)拟签合同文本;

(三)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提供完整的招投标资料;未经过招标的项目,提供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考察报告。

第二十 进行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二)经校领导批准的工程立项依据;

(三)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工程量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结算书;

(七)工程量计算书;

(八)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审计档案及时归档。

第二十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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